部分单位招聘不愿“明码标价” 新劳动法打折扣

发布时间:2008-04-02 16:17:19 文章摘自:yzrc.com

眼下正是2008届大学毕业生求职高峰期,记者从3月29日举办的江苏省春季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公益供需洽谈会上了解到,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仍然存在“执行漏洞”,一些用人单位对前来求职的大学毕业生仍然没有“明码标价”。

  57家单位,仅有5家注明薪资待遇

  根据新劳动法,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该明确告知应聘者工资薪酬,但记者于招聘会当天上午10点左右在招聘现场进行了一次统计发现:此时前来招聘的用人单位已多达57家,但在这些用人单位出示的招聘海报或者提供的招聘信息中,完全没有提到招聘职位薪资待遇的有39家,其中有江苏先声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南京市斯倍恩科技有限公司等;薪资待遇含糊不清的有7家,其中南京野马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招聘海报上写到“以上人员一经录用待遇超过同行业”,南京爱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海报上写着“公司待遇:底薪+奖金(提成)+劳保”;出现了等同于“薪资面议”字样的违规行为的有6家,其中有江苏金土地科学育儿中心,南京宇泉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张接骨医院,南京橙子网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而真正注明薪资待遇的只有5家用人单位。

  招聘违规,组织者睁只眼闭只眼

  针对招聘会现场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记者询问了负责现场招聘的江苏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知道有些用人单位存在违规现象,但由于其中一些是经常来招聘的“老资历”公司,也就无所谓了。至于对招聘单位的进场审核方面,工作人员表示只要招聘公司有营业执照就行。

  随后,记者又询问了几家出现违规现象的招聘公司,南京宇泉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人员解释到,之所以出现“面议”字样主要是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至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何,该负责人也没有做出明确表示。而南京张接骨医院的招聘人员告诉记者,虽然招聘海报上出现了“待遇面议”四个字,但他们会在交流时主动告诉求职学生单位用人的薪资问题。

  急需就业,大学生不敢问薪酬

  而在现场,当被记者问到对这些违规行为的认识时,很多毕业生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注。据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进一步完善,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及劳动者知情权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招聘会现场的很多用人单位在招揽人才时,与以往变化不大,插科打诨的现象仍然存在。

  中国药科大学的姜同学告诉记者:“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参加招聘会了,现在找工作就是在推销自己,用人单位提供的薪资待遇情况根本不敢问。”在招聘会现场与姜同学持类似态度的屡见不鲜。显然,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似乎没有起到更多的保护作用。对于急需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真正意义上的双项选择还是要大打折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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